福建泉州抢救“迁台记忆” 已征集档案2000多件******
中新社泉州1月9日电 (记者 孙虹)“迁台记忆”档案文献是承载两岸同胞共同记忆的主要载体,是“两岸一家亲”的有力证明。福建省泉州市台湾同胞联谊会会长苏悦9日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泉州“迁台记忆”档案征集工作初见成效。
2021年5月,泉州在福建率先启动“迁台记忆”档案文献抢救征集工作。截至目前,泉州已征集各类“迁台记忆”档案文献资料2000多件,其中包括信件、户籍、凭证、图书资料、纸质照片、录像、口述实录采集等。
苏悦表示,“迁台记忆”档案征集仍存在征集线索少等问题,应加大力度继续推进“迁台记忆”档案征集工作。
作为台湾汉族同胞的主要祖籍地之一,泉州与台湾隔海相望,地缘相近、血缘相亲,台湾人口中祖籍泉州的约占44.8%。历代迁往台湾落地生根的泉州籍先民,在两岸混居、求学、信仰、工作、通婚等活动中,留下大量真实反映两岸社会变迁、承载民族记忆的最原始而珍贵的档案文献,统称“迁台记忆”档案文献。
苏悦指出,而今,当地老一辈台胞台属几近古稀,民间对“迁台记忆”档案文献的保护意识薄弱,档案文献实体散佚损坏严重,口述档案项目较少,泉州民间“迁台记忆”着实面临着消逝风险。
为此,苏悦在正于此间召开的泉州市两会上提出,建议泉州设立“迁台记忆”档案工作专项保障资金,用于实地走访、线索征集、整理修裱、建设“迁台记忆馆”等工作;深入挖掘“迁台记忆”里的两岸故事,扩大宣介辐射面,引导更多人参与保护、收集“迁台记忆”档案文献。
苏悦还建议,依托高校、科研机构、档案机构的专业力量,通过座谈、研讨等形式,充分挖掘“迁台记忆”档案文献的历史价值和学术价值,活化利用“迁台记忆”档案文献。(完)
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