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皖台商的新年心声:两岸交流不是难题 未来发展充满信心******
中新社合肥1月17日电 题:在皖台商的新年心声:两岸交流不是难题 未来发展充满信心
中新社记者 张俊
“新的一年,两岸交流一定会更频繁,特别是民间交流合作会更加紧密。相信在同样的共识下,两岸的交流合作不会是一个难题。”近日,台湾工程师郑人豪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今年49岁的郑人豪来自台湾台北,扎根安徽已近5年时间,幽默风趣的他形容自己是半个合肥人,无论是本地方言,还是民俗文化,他都耳熟能详。
郑人豪是合盟精密工业(合肥)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当他刚刚走进公司所在的合肥新桥集成电路科技园时,这里还是一片荒地,周边除了正在建设的厂房,人烟寥寥。然而短短半年时间,在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工厂就建成交付,这让他非常感动。
郑人豪表示,大陆半导体产业已发展多年,并形成了完整产业生态圈,惟有部分关键零配件仍需进口。有着20多年从业经验的他,当时受所在公司委派,希望在大陆选择一地建厂,实现高端零配件的国产化,减少对进口的依赖。
怀揣着打造国产化高端零配件的目标,从2017年起,郑人豪与团队开始走访大陆多个城市与开发区,寻求在地理区位、地方政策、人才与配套适宜的厂址。经过调研讨论后,最终选定合肥为最佳落户建厂地点。
2018年,郑人豪和团队正式入驻合肥的公司,并一直工作至今。尽管遇到疫情,但公司依然快速发展。郑人豪说:“我很高兴当初选择来到合肥创业耕耘,如今企业不仅步入正轨,进入发展快车道,还培养了一批本土人才。”目前,郑人豪的公司有近50名员工,其中超过八成员工都是本地培养的人才。
郑人豪表示,大陆调整疫情防控政策后,台商将加大对安徽的投资,尤其是在高端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新的一年,他也为公司制定了新的目标,对未来发展充满信心。
在大陆工作生活已有23年的黄宏洲来自台湾嘉义,来到合肥投资兴业也有14年时间,是合肥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会长。黄宏洲说,20多年来,他切身感受到大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亲眼见证到了安徽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特别是在新型显示、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等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发展。
黄宏洲表示,过去三年时间,尽管受到疫情影响,但台商台企来到大陆投资创业的热情并未减弱,其所在的协会先后接待了80多批来访的台商代表团。
黄宏洲说,新的一年,随着疫情防控政策的优化调整,在皖台商将加强与国际客商之间的交流频次,获得更多的发展合作机会,产业一定会得到更大的提升。“我们会积极发挥好桥梁纽带的作用,号召广大在皖台资企业抓住机遇,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更加深入参与和支持皖台之间的交流合作。”
截至目前,安徽共有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台湾工业园等各类涉台园区19个,在安徽创业就业的台商、台青3000余人。(完)
山西开展煤矿专项检查 责令停产整顿煤矿33座******
中新网太原1月10日电 (吴琼)记者10日从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获悉,该省通报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和机电管理专项检查情况,专项检查期间,各级部门检查煤矿共788座,责令停产整顿煤矿33座。
2022年5月至11月,山西组织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分别对辖区煤矿开展“一通三防”和机电管理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检查针对省内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及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情况,采用企业自查,市、县全覆盖检查,省厅抽查的方式开展。
专项检查期间,省、市、县成立检查组102个,各级部门检查煤矿共788座,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20722条。其中,重大隐患26条,责令停产整顿煤矿33座,责令局部停止采掘工作面24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3个,实施行政处罚5223.3万元,矿长累计考核计分111分。
通报指出,此次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主要表现为:瓦斯防治基础工作不到位;瓦斯抽采管理不规范;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现场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可靠;防灭火及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机电设备现场管理标准不高;供电系统运行不可靠,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
通报要求,针对专项检查暴露出的问题,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立足当前,积极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认真分析问题,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好“一通三防”和机电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同时,强化瓦斯抽采达标目标管理,严格落实综合防突措施,强化防灭火管理,健全完善机电管理机构,加强机电设备安全性能管理,切实保证供电安全可靠。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持续开展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于重大安全隐患零容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立即依法依规停产整顿和行政处罚;瓦斯治理不到位、通风系统不完善、供电系统不可靠等重大问题的矿井立即停产整顿,并严肃处理;对瓦斯灾害严重、瓦斯防治能力不足、瓦斯事故多发的煤矿加强重点监控;对故意破坏监控系统、不及时上传数据、对参数测定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煤矿比照事故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完)